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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所在位址:首頁 > 理財新聞投保住宅火險 花費少、保障高
2006年11月02日, 工商時報
日前有一婦人騎機車購去買粉圓,臨走時不慎扯開該攤販瓦斯筒管線,引起大火並燒毀兩棟公寓,住戶們並向該婦人求償數百萬元之賠償,而該名婦人平常僅靠賣玉蘭花供養小孩,無力償還受災戶之巨大索賠。還有桃園楊梅三元街大火,雖因消防隊救火快速並未釀成延燒附近住家,但還是有三人嗆傷其中一人陷入昏迷。
事實上,同樣的事情一直在我們周遭重複的發生,換言之,「風險」是存在我們身邊的。大家都習慣到銀行為買房子辦理房貸,才被銀行要求所投保,順便買張火險保單。事實上現行住宅火險保單相當實惠,每一百萬元保額僅約五百元,再加上一百二十萬元的地震基本保險,一年保險費還不到二千元。
就第一案例論,陳姓婦人是引起災害之人且又賠不起該受災戶之損失,即使進入司法程序,不但曠日廢時,實際上,對受災戶還是於事無補,頂多對陳婦取得債權而已,若住戶投保「住宅火險」的話,在發生火災之時,該住宅火險保單是可以針對所承保的範圍做賠付,因此,住戶可以花少少錢得到相應有的保障。
住宅火險保些什麼呢?一、「住宅火災保險」:承保火災、閃電雷擊、爆炸、航空器墜落、機動車輛碰撞及意外事故所致煙燻等事故。二、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」:承保地震引起之火災、爆炸、地層下陷、滑動、開裂、決口等皆屬該保單承保範圍,但因地震所造成的損失,須經鑑定為不堪居住,必需拆除或補強費用達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。三、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」:承保房屋所有權人因其房屋或房屋內動產所在地,發生火災、爆炸、閃電、雷擊或意外煙燻造成鄰近第三人之財產損失或死亡體傷,該房屋所有權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,而受賠償請求時,其保險公司於受害之第三人負賠償之責。
住宅火災責任基本保險之最高賠償責任為:(一)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二十五萬元。(二)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五十萬元。(三)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五百萬元。(四)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五十萬元。(五)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一千萬元。至於其它例如颱風、洪水、竊盜等則不在承保範圍內,消費者是必須另外購買。
現行住宅火險還提供清除費用及臨時住宿費用等;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給付金額為每日三千元,最高六十天,但只要是地震引起之損失,保險公司將一次支付臨時住宿費用十八萬元,但僅針對投保「建築物」者才適用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