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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照舊

2007年01月19日, 時報資訊

財政部昨天核定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 通常水準,和九十五年相同,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的一分 三厘,等同年息一五.六%,意即企業計算利息費用時,最高不能超 過此水準,超過的部分不能從所得中減除。

財政部表示,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 常水準,已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會同其他國稅局進行調查,參酌去 年利率標準、經濟發展、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等,及請各工商團體、 會計師公會及各地區國稅局共同開會研商擬訂,財政部昨天核定。

由於近一年來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利率與九十五年度核定的利率標準 ,沒有明顯變動,所以九十六年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的利率標準 保持和九十五年一樣;又因九十六年軍公教人員沒有調薪計畫,所以 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的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也不調整。

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,向非金融業借款的利息,利率最高不得超過 月息一分三厘,超過部分的利息費用,國稅局不予認定。

獨資、合夥事業的資本主、執行業務合夥人,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 的薪資(包括年節獎金),核實認定。獨資、合夥事業的高級職員( 副理、單位主管、秘書、工程師、技師等)月薪最高以八萬元為限, 一般職工以四萬九千元為限,超過此水準的部分,國稅局不予認定為 薪資費用。

年節獎金部分,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的薪資數額後,不超過月薪 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月為基數的累積數額者,准予核實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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